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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4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941號原 告 幸孚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訴訟代理人 孫冬陽被 告 侯玉停

廖盈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86號裁定移轉管轄,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進萬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陸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進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侯玉停、廖盈泓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侯玉停、廖盈泓之被繼承人廖進萬即合捷土木包工業於民國105年11月與原告締約購買預拌混凝土,並於105年12月及106年1月間共進貨規格為28天,抗壓強度每平方公分2,000磅之預拌混凝土51立方公尺、每平方公分3,000磅之預拌混凝土456立方公尺,用以施作桃園地區之工程,所有貨款含稅後共計新台幣(下同)967,240元,原告於契約完成後即交付發票3紙,然屢經原告催討,廖進萬均未清償貨款。又廖進萬已於106年4月25日死亡,侯玉停、廖盈泓為其繼承人,爰依民法第345條、第367條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67, 2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侯玉停、廖盈泓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367條、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亦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廖進萬即合捷土木包工業向其購買預拌混凝土,迄今尚欠貨款967,240元未償等情,業據其提出預拌混凝土訂購單、預拌混凝土請款單2張、預拌混凝土送貨單92張、統一發票2紙為證(見桃園卷第4-31頁),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又合捷土木包工業為負責人廖進萬所獨資經營,有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所發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憑(見桃園卷第37頁),該商號即與廖進萬屬於一體,廖進萬已於106年4月25日死亡,侯玉停、廖盈泓為其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此有廖進萬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廖進萬繼承系統表、侯玉停戶籍謄本、廖盈泓戶籍謄本、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7月11日桃院豪家悟106年度司繼字第1262號公示催告公告等件為證(見桃園卷第38-41頁、第43頁),揆諸上開規定,侯玉停、廖盈泓就被繼承人廖進萬所負債務,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45條、第367條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侯玉停、廖盈泓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進萬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967,2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