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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68號原 告 鄭永成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被 告 霖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美麗

陳滄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請求塗銷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查系爭不動產坐落於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劉娟呈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8-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