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張新雨送達代收人 王琛博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李震、張新霽間聲請撤銷家事調解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收上訴費用9,750 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