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輔宣字第61號聲 請 人 周上智受輔助宣告之人 周瑞昌關 係 人 林月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改定聲請人周上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周瑞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周瑞昌前經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00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配偶即關係人林月裡為輔助人,惟林月裡因身體因素,恐無法勝任輔助人之職務,由其擔任周瑞昌之輔助人,顯有不符其最佳利益之情事,而聲請人為周瑞昌之長子,與周瑞昌同住,有擔任輔助人之意願,為此聲請改定聲請人為周瑞昌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1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揭規定於輔助人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0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真。審酌關係人林月裡因身體因素無意擔任輔助人,認由其繼續擔任周瑞昌之輔助人,確有不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最佳利益之情事,而聲請人為周瑞昌之長子,與周瑞昌同住,有意願擔任周瑞昌之輔助人,並經受輔助宣告之人周瑞昌、關係人林月裡及其他家屬之同意,有同意書在卷可稽,復查無其他聲請人不適或不宜擔任輔助人之情事,故認改定由聲請人擔任周瑞昌之輔助人,應符合其最佳利益,從而,聲請人請求變更輔助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