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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選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黃純風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 日內,向第126 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民國107 年臺北市信義區雅祥里第13屆里長選舉得票數次高之候選人,與得票數最高之候選人1,148 票之差距僅有6 票,為此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聲請重新計票等語。

三、經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明文規定提出重新計票,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限,里長選舉結果不在該條規定得聲請重新計票之範圍內,是以,聲請人聲請臺北市信義區雅祥里第13屆里長選舉應重新計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劉娟呈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重新計票
裁判日期: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