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劉秋芬
劉秋雲劉秋蘭劉秋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邦斌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等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710,571元(依如附表所示價值及比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116,1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