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王采庭被 告 即反請求被告 王迺溥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王美蘭
王鼎濡
居臺北市○○區○○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甲所示遺產、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乙所示遺產,應各分割如附表甲、附表乙分割方法欄所示。
戊○○其餘之訴駁回。
己○○、乙○○之反請求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五比例負擔;反請求訴訟費用由乙○○、己○○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
1、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家事事件法第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又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戊○○起訴時聲明:被繼承人丙○○所遺如民事遺產分割起訴狀附表1所示之遺產,及甲○○所遺如民事遺產分割起訴狀附表2所示之遺產,均請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民事遺產分割起訴狀附表1、2之分割方法欄(見本院卷一第13至25頁)所示。嗣於訴訟程序中為多次追加、撤回,最後訴之聲明為:⒈乙○○應返還被繼承人丙○○、甲○○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下同)381,245元。⒉己○○應返還被繼承人丙○○、甲○○全體繼承人215,912元及167,658元。
⒊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及甲○○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均請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二之分割方法欄所示(見本院卷六第301頁,本院卷七第195、197頁)。又己○○、乙○○於民國112年2月4日具狀為反請求,聲明為:⒈兩造之被繼承人丙○○所遺如民事反請求答辯狀附表H所示之遺產,及甲○○所遺如民事反請求答辯狀附表I所示之遺產,均請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民事反請求答辯狀附表H及I所示。⒉戊○○、庚○○及乙○○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範圍内應再連帶給付己○○34,181元,及自民事反請求答辯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戊○○、庚○○及乙○○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範圍内應再連帶給付己○○5,100元,及自民事反請求答辯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六第347至348頁);嗣己○○、乙○○於112年9月20日減縮聲明為:⒈兩造之被繼承人丙○○所遺如民事反請求狀附表H所示之遺產,及甲○○所遺如民事反請求狀附表I所示之遺產,均請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民事反請求狀附表H及I所示。⒉戊○○、庚○○及乙○○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範圍内應再連帶給付己○○7,329元,及自民事反請求答辯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七第69至70頁)。
復己○○、乙○○於112年11月28日當庭撤回反請求聲明第一項(見本院卷七第197頁)。上開戊○○請求追加、變更之內容,關涉丙○○、甲○○遺產分割事項,而屬同一請求基礎事實,其訴之追加、變更與上開規定尚無不符,自應予准許。又上開己○○、乙○○之反請求部分,核與本訴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自得由本院予以合併審理、判決。另己○○、乙○○撤回反請求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當庭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該部分訴訟已合法撤回,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本訴部分:㈠戊○○起訴主張:⒈被繼承人母親丙○○於106年8月31日死亡,父親甲○○於106年12
月10日死亡,兩造均為其繼承人,丙○○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而甲○○則遺有如附表二所示遺產,兩造並無不能分割遺產之情形,但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己○○、乙○○擅自提領丙○○存款,乙○○領取丙○○2筆保險金共381,245元,己○○、乙○○並將40萬元轉入至甲○○帳戶,餘額196,000元留為私用,甲○○帳戶所餘161,526元,應歸還至丙○○帳戶。106年6月13日丙○○在醫院過世時所遺10萬元為己○○攜至醫院辦理丙○○出院醫藥費及喪葬相關費用,應納入遺產範圍,且己○○並未交代如何使用該筆費用。106年8月21日丙○○死亡時所遺出院現金5萬元、106年8月21日丙○○死亡後所遺探病紅包27,600元,皆應應納入遺產。106年12月30日己○○、乙○○自丙○○於臺北民生郵局提領3,900元,並存入乙○○帳戶至今,該帳戶所遺58元亦為丙○○之遺產。丙○○所遺金飾,其中11件金飾已成立調解,另有66件金飾已分配抽籤分配兩造,剩餘24件金飾為遺產。被繼承人甲○○之臺北延壽郵局帳戶存款30萬元,遭乙○○存入其永豐銀行帳戶,辦理完甲○○後事餘款應為遺產。另己○○所墊支之棺內渡化物、祈願法會等,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應認為己○○自願支付之行為,由己○○自行負擔。故請求被告己○○、乙○○應分別將自被繼承人丙○○、甲○○帳戶所提領之383,570元(計算式:215,912+167,658)、381,245元返還與全體繼承人。而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因部分土地共有人已達數百位,為降低土地共有人數,分割方式應平均計算附表一土地面積後,由兩造抽籤取得加總坪數約略相同之土地為宜。而甲○○所遺附表二編號1、2之撫遠街房地應依法拍所得價款,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找補,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丙○○、甲○○之遺產,並依附表
一、2所示分割方法欄分配之;被告己○○、乙○○應分別返還全體繼承人383,570元、381,245元等語。
⒉並聲明:⒈被告乙○○應返還被繼承人丙○○、甲○○全體繼承人38
1,245元。⒉被告己○○應返還被繼承人丙○○、甲○○全體繼承人383,570元(計算式:215,912+167,658)。⒊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及甲○○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均請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及二之分割方法欄所示。
㈡己○○、乙○○則以:
⒈被繼承人丙○○、甲○○之遺產分別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應依附表三、附表四之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之。
⒉被繼承人丙○○部分:
⑴存款部分:丙○○過世時(106年8月31日)帳戶餘額有974,565
元,106年9月5日富邦人壽匯入第2筆保險金203,600元,106年9月25日有8月敬老金3,628元亦自動匯入丙○○帳戶,106年12月21日有利息收入310元,106年9月18日支付丙○○喪葬費268,610元,其中己○○代墊棺內渡化物20,400元。又支出三舅代墊土地代書費2,440元、丙○○百日誦經費8千元,於106年9月7日、同年10月27日、同年12月30日分別轉40萬元、149,754元、3,900元至甲○○存簿,共553,654元,不應列入丙○○遺產。丙○○死亡後之保險金177,645元及203,600元部分,因乙○○自86年至105年間為被繼承人丙○○繳納保險費共418,092元,依丙○○生前意願,故於106年9月1日將保險理賠金177,645元歸還給乙○○。106年9月4日結清丙○○帳戶後,將丙○○提款卡交給乙○○配偶日後自行提領保險理賠金,因帳戶有920元,乙○○配偶拿出1仟元補足帳戶差額,當時四個人都在場。
另丙○○於106年4月30日至106年8月31日現金餘額為10,777元,依其指示用以支付被繼承人甲○○住院看護費用。己○○為使帳務明確,曾於106年10月22日補登5萬元,然實際支出金額未達5萬元。而106年10月22日補登27,600元(慰問紅包),此金額已用盡,前開款項均用以支付丙○○之醫療費及相關喪葬費用,原告主張喪葬費用應納入遺產範圍,並非可採。己○○於丙○○生前亦代墊4次法事費用143,400元、己○○與戊○○於116年8月28日中午同時接替看護工作,並支付116年8月26日至28日之服務費6,300元,庚○○代墊支付第四台費用1萬元;丙○○住院時尚支出106年8月11日至18日看護零用金3千元、106年8月26至27日看護費用4,200元、躺椅租金400元、106年8月24日至31日醫藥費34,884元、106年8月11日至18日衛生用品5,682元。
⑵金飾部分:丙○○於000年0月間即指示己○○回家查找金飾,並
由己○○拍攝照片,開始分配其持有之金飾珠寶,並陸續將其手邊之金飾珠寶陸續返還予原贈送人,兩造經調解成立後所餘24件金飾亦為丙○○生前已分配完畢,非丙○○之遺產範圍等語。
⒊被繼承人甲○○部分:
甲○○帳戶存款於106年8月31日餘額為184,568元,106年9月7日、106年10月27日、106年12月30日自丙○○帳戶轉入共553,654元,非甲○○遺產,106年9月19日兩造轉入外勞分攤費共24,000元,106年10月20日己○○、乙○○轉入外勞分攤費12,000元,甲○○9月生活費、醫療費為38,337元、79,557元(扣除爭執血氧機19,000元),9月支出甲○○水電及生活費用19,165元,10月生活費(包含瓦斯費)5,865元,11月生活費25,154元、37,154元(扣除多領10月份外勞費12,000元),10月份戊○○、庚○○未繳外勞分攤費6千元,11月1日退還己○○、乙○○各6千元,12月生活費38,365元(扣除丙○○百日誦經費8千元),乙○○代墊9至12月外勞餐費及雜費7,904元,乙○○代墊106年11月19至27日甲○○住院時外勞餐費及醫療用品、救護車兩次共6,397元。甲○○死亡時存款金額為611,336元,自106年至112年有利息收入分別為556元、177元、161元、162元、131元、732元,並支出112年12月外勞費6千元、法醫費3,500元、喪葬費250,540元(另有未認列之法事、棺內渡化物、紙紮物共328,220元)、甲○○百日誦經費8千元、撫遠街氣密窗差額6千元、106年12月12日瓦斯費439元、107年1月19日水費1,757元、撫遠街107年1月19日電費2,603元、撫遠街107年2月28日瓦斯費761元,另由乙○○代墊107年2月至112年1月水費18,856元,電費12,396元、瓦斯費5,048元、102年至106年房屋稅2,285元、冷氣窗泥作6千元、廢棄家電清運20,300元。由於被繼承人甲○○死亡後相關事務係由乙○○全權處理,故乙○○為力求帳目清晰,另外開立永豐銀行帳戶處理喪葬事宜,並於甲○○往生後,提領甲○○臺北延壽郵局帳戶款項30萬元匯入上開永豐銀行帳戶作為喪葬費用,故該帳戶内餘額亦屬甲○○之遺產。另尚需扣除兩造均同意用以支付喪葬費、外勞費、親子鑑定費及法會及撫遠街房屋修繕費用後,所餘金額始為甲○○之遺產。
⒋並聲明:駁回戊○○之訴。
㈢庚○○則以:被繼承人丙○○曾於106年8月20日交付庚○○三件金飾,當時未表示要遺產分配,用小的封口袋封起來給庚○○。
乙○○領取30萬後帳戶還有餘額,己○○應返還的215,912元中有部分應該是乙○○要返還,原告之前有計算總數。同意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丙○○、甲○○之遺產,請求由兩造各分得4分之1等語。並聲明:駁回戊○○之訴。
㈣本院之判斷:
⒈經查,被繼承人丙○○於106年8月31日死亡,被繼承人甲○○於1
06年12月10日死亡,戊○○及己○○、乙○○、庚○○為渠等繼承人,被繼承人丙○○所遺部分金飾分配經本院調解成立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乙紙及戶籍謄本3份(本院卷一第27至37頁)、本院108年家移調字第65號調解筆錄及附表(本院108年度家移調字第65號卷第19至65頁)、109年3月17日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182至183頁),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⒉至戊○○主張己○○、乙○○未經全部繼承人同意,領取被繼承人
丙○○、甲○○存款,請求己○○、乙○○各應返還全體繼承人383,570元、381,245元,己○○主張戊○○、庚○○、乙○○應連帶給付7,329元與自己,皆為對造所否認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之點在於:⑴己○○、乙○○是否應分別返還全體繼承人383,570元、381,245元?⑵丙○○之遺產範圍是否包括24件金飾?⑶被繼承人丙○○、甲○○遺產應如何分割?茲論述如下:
⑴己○○、乙○○無庸返還全體繼承人383,570元、381,245元:
❶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為其成
立要件之一,故主張此項請求權成立之原告,應就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參照)。
❷戊○○主張己○○、乙○○須返還全體繼承人383,570元、381,245
元云云,無非係以己○○、乙○○於被繼承人丙○○台北民生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領取597,157元(主張其中381,245元為乙○○取得,215,912元為己○○取得)、己○○於被繼承人甲○○台北延壽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領取167,858元為主要論據,然戊○○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該些存款(本院卷第197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戊○○就己○○、乙○○無法律上原因領取該些存款負舉證責任。
查乙○○曾於106年9月20日於兩造共同群組「來來媽的總站」貼文:「媽媽生前所有貴重首飾及重要金錢都是交由己○○管理我個人是認為由己○○比較公正及透明而且媽媽也是比較信任他才會交付這些責任給他……」(本院卷五第360頁),庚○○亦於同日貼文:「感謝美蘭這段時間任勞任怨……現在花的都是媽的錢,處理家裡的事,各人該付的費用,就要付給各人…」(本院卷五第359頁),其餘繼承人對於上開貼文有關被繼承人丙○○財產由己○○管理部分均未有所異議,顯見被繼承人丙○○之財產向來均由己○○管理,即使被繼承人丙○○於106年8月31日死亡後,至少至106年9月20日為止,仍係由己○○管理,此應為兩造所同意,而被繼承人丙○○死亡後勢必有諸多喪葬、繼承事務、醫療費等支出需處理,則縱使己○○於被繼承人丙○○死亡後仍有提領被繼承人丙○○存款,亦難率認己○○係無法律上原因受領該些存款。戊○○雖以己○○所提出支出明細有誤,主張己○○不法受領存款云云,然支出明細有誤或可能係記帳能力不足,或因記憶錯誤未將已支出項目列計,未必可認己○○確實不法領取存款,戊○○之主張已難認可採,況至親過世時情緒難免受到影響,且喪葬事宜繁複,未必可以取得全部支出單據,亦難全數記憶支出項目,則己○○縱有部分記帳瑕疵,亦不能逕行推論該些存款均為己○○自行取得,則戊○○就此部分之舉證,實未足認己○○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何種利益,戊○○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為無足取。
❸至戊○○主張乙○○返還保險理賠金381,245元乙節,查乙○○曾以
被繼承人丙○○為被保險人,向富邦人壽投保罹癌終身保險醫療保險附約,嗣因丙○○罹患癌症,依保險契約約定罹患癌症保險金之受益人均為被保險人本人,富邦人壽遂於106年8月8日、同年9月5日分別將癌症醫療保險金177,645元、203,600元匯至被繼承人丙○○民生郵局帳戶內,己○○並於106年9月1日提款177,645元轉交乙○○,另於106年9月4日後轉交民生郵局帳戶提款卡與乙○○,由其自行提領保險理賠等情,此經己○○供述明確,並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保險資料(本院卷二第123至168頁)、郵局存簿交易明細在卷可查(本院卷二第53頁),上開保險費用並為乙○○支付等情,有富邦人壽歷年保費金額明細資料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七第169、170頁),是上開保險確為乙○○繳交保險費,則己○○辯稱:
媽媽有交代該部分保險金要給乙○○等語,尚非全然無據,參以戊○○曾於106年10月9日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來來媽的總站」群組提及「在你說找到提款卡後,錢有幾次是我陪妳去領的,但你說你在等王建民(按:即乙○○)把保險費領走」等語,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在卷可參(本院卷五第410頁),顯見戊○○有於被繼承人丙○○死亡後一同至郵局領款,並知悉保險理賠款項應分歸乙○○之情,然於106年8、9月間戊○○均未就此表示異議,復參酌106年9月20日前兩造均同意由己○○管理被繼承人丙○○帳戶等情已如前述,可認兩造確曾同意上述癌症保險理賠金應由乙○○取得,則乙○○取得該部分保險理賠非無法律上原因,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不足為採。
❹基上,戊○○主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己○○返還383,570元
與全體繼承人,請求乙○○返還381,245元與全體繼承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⑵戊○○主張之24件金飾並非被繼承人丙○○遺產範圍:
❶查戊○○主張被繼承人丙○○遺有金飾,經本院於109年1月8日10
8年度家移調字第65號就其中66件金飾分配調解成立,復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就11件金飾分配調解成立等情,有調解筆錄2份在卷可查(本院108年度家移調字第65號卷第19至65頁,本院卷三第182至18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❷戊○○雖主張:被繼承人丙○○之金飾尚餘24件尚未分配,該些
金飾為己○○隱匿云云,然己○○辯稱:該些金飾被繼承人丙○○生前已分配己○○、己○○配偶遲名琳、乙○○配偶萬頴諭、林杯杯等人(本院卷六第149至165頁),參以證人即乙○○配偶萬頴諭於本院結證稱:婆婆在長庚醫院時,有一天乙○○回來交給我1包東西說是婆婆還給我的珠寶;我婆婆生前有說過誰送的東西誰拿回去等語等語(本院卷三第186至189頁),證人即己○○配偶遲名琳亦證稱:我在岳母80歲生日有送他百福戒指,還有一個水晶項鍊當初在荷蘭買的;106年8月26日我太太從台北回來,拿一袋東西,我太太說是母親要還給我的金飾;我岳母在家時就說過要給我們項鍊和戒指等語(本院卷三第189至191頁),參以庚○○亦自承:曾受領被繼承人丙○○交付之金飾等語(本院卷六第207頁),足認被繼承人丙○○確有預先分配其所有之金飾之意,再衡諸戊○○所依據照片均為被繼承人丙○○生前之106年8月13、18、19日所拍攝,此有照片檔案列印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585至597頁),而該照片拍攝時為被繼承人丙○○臨終前病情較為危急時,衡情若非被繼承人丙○○要求,己○○應無大費周章拍攝該些金飾之必要,堪認被繼承人丙○○生前確有要求己○○返家尋找金飾並預作分配之情,且依對話紀錄,己○○確曾表示某些照片中所無金飾已分配家屬(本院卷三第59、61頁),如己○○有意侵占該些金飾,實無須於對話紀錄中提及此事,則己○○辯稱該24件金飾均依被繼承人丙○○要求於生前分配己○○、己○○配偶遲名琳、乙○○配偶萬頴諭、林杯杯等情,應非子虛,此外戊○○亦未就該些金飾於被繼承人丙○○死亡時仍為被繼承人丙○○所有之事實為何種舉證,實難認該24件金飾為己○○隱匿,更難認該些金飾為被繼承人丙○○遺產,從而戊○○上開主張,要屬無據,無足採取。
⑶乙○○保管款部分:
己○○於000年00月間將帳目管理等事務交由乙○○處理,此有「來來媽的總站」對話紀錄在卷可查(本院卷五第437頁),乙○○亦自承:係因管理帳目方便而將被繼承人甲○○部分存款匯款至自己名下之永豐銀行帳戶,支付相關財產管理費用、喪葬費用後,目前尚餘116,780元等語(本院卷六第359、430頁),則此部分財產自屬被繼承人甲○○遺產無疑。⑷至戊○○主張其餘被繼承人丙○○遺產部分,多係根據兩造對話
紀錄有所質疑,未能提出確實證據以實其說,自難列入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範圍。
⑸綜上,本院認定被繼承人丙○○、甲○○之遺產分別如附表甲、附表乙所示。
⑹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共有物訴訟,為形式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又分別共有之應有部分,乃就一所有權為量之分割,並依該量上劃分之一定分數比率,分歸於各共有人抽象享有之狀態。繼承人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變更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5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兩造既公同共有如附表甲、乙所示財產,該財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戊○○訴請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如附表甲、乙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並參酌部分遺產係與訴外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原物分割顯有困難,復不能變價分割(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216號判決意旨參照),此部分性質上不能分割,應維持兩造公同共有為宜,因認如附表甲、乙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甲、乙分割方法欄所載(附表甲中不動產維持公同共有,俾便附表乙之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反請求部分:㈠己○○、乙○○起訴主張略以:
⒈因己○○得就20,400元棺内渡化物費用於被繼承人丙○○遺產範
圍内主張兩造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應各自分擔5,100元;並得本於其與被繼承人丙○○之委任關係請求乙○○、戊○○、庚○○連帶給付其受被繼承人丙○○委任處理法事之必要費用143,342元。故每人雖就被繼承人甲○○現金存款各可分得38,493元,惟仍須扣除上開費用,故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己○○可獲配甲○○存款153,970元後,得於被繼承人丙○○遺產範圍内再向乙○○、戊○○、庚○○等三人連帶請求7,329元(計算式:153,970-143,342-20,400=-9,772-【9,772/4×3】=-7,329)。
⒉並聲明:戊○○、庚○○及乙○○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範圍内應
再連帶給付己○○7,329元,及自民事反請求答辯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戊○○則以:駁回己○○、乙○○之反請求。
㈢庚○○則以:駁回己○○、乙○○之反請求。
㈣本院之判斷:
⒈不爭執部分:同貳㈣⒈。
⒉本件反請求聲明僅請求戊○○、庚○○、乙○○應連帶給付己○○7,3
29元,該聲明並非乙○○所得請求,乙○○顯然當事人不適格,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逕以判決駁回乙○○之反請求。
⒊己○○雖主張其代墊棺内渡化物及法事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
規定,由戊○○、庚○○及乙○○連帶給付己○○7,329元及遲延利息云云,按喪葬費用雖可認為繼承費用之一部,然其範圍並非漫無邊際,應以實際支出且屬必要之殯葬費用為限,查棺内渡化物固屬家屬對於亡者之祝福,然往往因家屬信仰、當地風俗而有所不同,未必為殯葬所必須,而證人丁○○證稱:
我是禮儀師,被繼承人丙○○的喪葬事宜是我處理;我們公司本來就會提供壽衣,黃衣是己○○自己買的;到會館時家屬沒有決議要放何種陪葬物品;棺內渡化物屬於宮廟在賣的等語(本院卷二第427至435頁),顯見棺內渡化物並非殯葬所必須,亦非家屬決議內容,則此部分費用要難認為屬於繼承必要費用。至己○○主張法事費用為被繼承人丙○○生前法事,自非繼承費用,且該部分支出是否經被繼承人丙○○委託,或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均未見己○○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為該部分費用應由全體繼承人分擔,是己○○主張棺内渡化物及法事費用應由全體繼承人分擔云云,尚乏依據,要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被繼承人丙○○、甲○○如附表甲、乙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甲、乙分割方法欄所示。至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戊○○返還全體繼承人383,570元、請求乙○○返還全體繼承人381,245元、己○○依民法1150條規定反請求全體繼承人連帶給付7,750元,均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本訴主要目的在於分割共有物而涉訟,而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戊○○訴請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應由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附表一:戊○○主張被繼承人丙○○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01 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 平均計算土地面積後抽籤 0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0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0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1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96) 2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2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4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6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8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90 臺北民生郵局帳號存款58元 兩造按附表五所示比例分配。 91 丙○○醫療保險理賠金381,245元 92 106.6.13臺北民生郵局提領之10萬元 93 106.8.21出轉院現金5萬元 94 106.8.21探病紅包現金27,600元 95 金飾24件 由被告己○○、乙○○以金錢補償原告、庚○○。附表二:戊○○主張被繼承人甲○○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01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8) 應依法拍所得價款,由四位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找補。 02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03 臺北延壽郵局存款329,916元 兩造按附表五所示比例分配。 04 負債220,570元附表三:被告己○○、乙○○主張被繼承人丙○○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01 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 兩造按附表五所示比例分配。 0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0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0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1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96) 2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2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4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6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8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90 丙○○現金及民生郵局存款金額1,182,103元 扣除代墊金額後為-177,727元附表四:被告己○○、乙○○主張被繼承人甲○○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01 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 兩造按附表五所示比例分配 0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0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0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1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96) 2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2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4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6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8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90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8) 變價分割,兩造依附表五比例分配之。 91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92 延壽郵局帳戶存款162,258元 己○○可獲配153,970元附表五:兩造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01 戊○○ 4分之1 02 庚○○ 4分之1 03 己○○ 4分之1 04 乙○○ 4分之1附表甲:本院認被繼承人丙○○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01 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取得 0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0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0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0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0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1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1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1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96) 2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2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2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2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3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3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4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4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5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5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6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6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7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8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8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90 丙○○民生郵局存款金額58元 由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配取得附表乙:本院認被繼承人甲○○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01 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0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0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0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0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0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0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0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0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1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1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1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96)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72)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2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3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3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3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4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4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5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5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6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0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1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2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3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4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5/25200) 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85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6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7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8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89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60) 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90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8)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五比例分配 91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92 延壽郵局帳戶存款162,258元 兩造依附表五比例分配取得 93 乙○○保管款116,780元 兩造依附表五比例分配取得,亦即乙○○應給付戊○○、庚○○、己○○各新臺幣29,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