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號原 告 吳劍振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二萬六千零二十七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以其餘繼承人爲被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併請求被告吳劍雲給付補償金等。其中請求分割遺產部分,依起訴時成交價計算,總計爲新臺幣(下同)3541萬4625元( 詳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原告應繼分1/4,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85萬3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714元。其餘請求給付補償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363萬6600元(按附表編號4.房地市價1/4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036元。
二、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爲12萬3750元 (計算式:87,714 + 36,036 = 123,750),扣除已繳 9萬7723元,原告應再補繳2萬6027元。
三、本院前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有誤,應更正如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捷音附表:
┌──┬────────────────────────┬──────┬────┬──────┐│編號│ 項 目 │ 面積 │權利範圍│本院核定價額││ │ │(平方公尺)│ │ (新臺幣) ││ │ │ │ │ │├──┼────────────────────────┼──────┼────┼──────┤│ 1 │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193.00│29/1000 │ 1,651,115元│├──┼────────────────────────┼──────┼────┼──────┤│ 2 │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104.47│ 全部 │18,073,310元││ ├────────────────────────┤ │ │ ││ │建物:臺北市○○區○○街○○○巷○號7樓(建號2324) │ │ │ │├──┼────────────────────────┼──────┼────┼──────┤│ 3 │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82.58│ 全部 │15,690,200元││ ├────────────────────────┤ │ │ ││ │建物: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建號1057)│ │ │ │├──┼────────────────────────┼──────┼────┼──────┤│ 4 │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76.56│ 全部 │14,546,400元││ ├────────────────────────┤ │ │ ││ │建物: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建號2933) │ │ │ │├──┴────────────────────────┴──────┴────┴──────┤│ 共計49,961,025元│├──────────────────────────────────────────────┤│說明: ││ ││一、原告請求被繼承人吳永德遺產分割部分: ││ ㈠編號1土地之價額認定,因近5年內無交易紀錄供參,依據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 ││ 明書,核定此筆土地之價額為1,651,115元。 ││ ㈡編號2不動產屬華廈(10層含以下有電梯),其價額認定依法應依起訴時(107年6月5日)交易時 ││ 價,依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該建物附近華廈一樓以上之最近交易時點││ 於106年5月,依此時點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173,000元,上開建物面積為104.47平方公尺,則價 ││ 額估計為18,073,310元(計算式:173,000×104.47=18,073,310)。 ││ ㈢編號3不動產屬公寓(5樓含以下無電梯),其價額認定依法應依起訴時(107年6月5日)交易時價││ ,依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該建物附近公寓一樓以上之最近交易時點於││ 107年2月,依此時點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190,000元,上開建物面積為82.58平方公尺,則價額估││ 計為15,690,200元(計算式:190,000×82.58=15,690,200)。 ││ ││二、原告請求被告吳劍雲給付補償金部分: ││ 被告吳劍雲因繼承取得編號4房地所有權(吳儀定遺產),因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未分得遺產者,由 ││ 分得遺產者另補償之」,則被告吳劍雲應按不動產價額1/4補償原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