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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家繼訴字第 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3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吳昌俊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吳建興

吳建德吳旻珍陳月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韓瑋倫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被告 謝宗翰

謝淳羽謝佳珊梁立昂梁林梁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因本件審理歷時多年,且兩造聲明及理由亦迭次變更,為避免遺漏,爰命兩造應於民國111年6月10日前補正事項如下,並將所提書狀繕本逕送他造:㈠原告及被告謝宗翰、謝佳珊、謝淳羽、梁立昂、梁林、梁菲

等人,應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並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主張理由、答辯理由及所用證據或附表(切勿以概括引用歷次書狀及言詞之陳述方式表示,否則不以審酌)。

㈡反請求原告陳月娥應確認反請求聲明第三、四項所請求金額

及依據為何?(依本院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陳月娥僅請求代繳之遺產稅及罰鍰規費共計836,620元,再扣除國稅局溢繳之稅款10萬元,請求餘額為831,898元,其他代繳之喪葬費用支出不在本件請求範圍等語,核與反請求聲明第三、四項之計算金額及依據似有未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裁判日期: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