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3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吳昌俊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吳建興
吳建德吳旻珍陳月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韓瑋倫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被告 謝宗翰
謝淳羽謝佳珊梁立昂梁林梁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五項、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編號8、9中關於「臺北市萬華區福興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