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 告 樓曼莉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複 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被 告 王明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且關於家事事件之管轄,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離婚協議,經核兩造間並無合意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住所設在臺中市內,且被告已具狀聲請移轉管轄,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況本院調查管轄權時,原告已陳明請求事項包括返還貸款之訴訟程序,經核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及應適用訴訟程序,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