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更一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專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銀霖等人間請求分配合夥賸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53,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日期: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