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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4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40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訴訟代理人 莊炘倫被 告 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令宜被 告 郭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萬玖仟壹佰零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已於保證書第7條及約定書第20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第22頁、第24頁及第26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達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26日邀同被告張令宜、郭烈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 2億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上達公司於104年6月3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二「借款金額」欄位所示之9筆款項,共計1億5,850萬元,然因被告上達公司於105年12月16日遭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依約定書第5條第2款約定,被告上達公司已喪失前開借款之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二「餘欠本金」欄位所示之本金 1億5,570萬6,32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原告遂拍賣被告上達公司之抵押物求償,經強制執行後原告受償9,787萬3,724元,迄今尚欠如附表一「餘欠本金」欄位所示之本金5,490萬9,10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上達公司均置之不理。而被告張令宜、郭烈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上達公司負連帶償付責任。為此,爰依借款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消費借款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本院民事執行處107年9月4日北院忠106司執丑字第19736號函及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 │ 餘欠本金 │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年利率│起迄日 │起迄日 │計算標準 │├──┼─────┼──────┼───────┼───┼───────┼───────┼─────┤│ 01 │5,670萬元 │683萬9,047元│105年12月25日 │2.05%│107年6月15日起│107年6月15日起│按上開利率││ │ │ │ │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20% │├──┼─────┼──────┼───────┼───┼───────┼───────┼─────┤│ 02 │2,600萬元 │2,057萬0,060│105年12月8日 │2.07%│107年6月15日起│107年6月15日起│按上開利率││ │ │元 │ │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20% │├──┼─────┼──────┼───────┼───┼───────┼───────┼─────┤│ 03 │525萬元 │525萬元 │105年12月8日 │2.35%│107年6月15日起│107年6月15日起│按上開利率││ │ │ │ │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20% │├──┼─────┼──────┼───────┼───┼───────┼───────┼─────┤│ 04 │280萬元 │217萬元 │105年12月24日 │2.35%│107年6月15日起│107年6月15日起│按上開利率││ │ │ │ │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20% │├──┼─────┼──────┼───────┼───┼───────┼───────┼─────┤│ 05 │245萬元 │220萬5,000元│106年1月3日 │2.35%│107年6月15日起│107年6月15日起│按上開利率││ │ │ │ │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20% │├──┼─────┼──────┼───────┼───┼───────┼───────┼─────┤│ 06 │975萬元 │975萬元 │105年12月8日 │2.35%│107年6月15日起│107年6月15日起│按上開利率││ │ │ │ │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20% │├──┼─────┼──────┼───────┼───┼───────┼───────┼─────┤│ 07 │520萬元 │403萬元 │105年12月24日 │2.35%│107年6月15日起│107年6月15日起│按上開利率││ │ │ │ │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20% │├──┼─────┼──────┼───────┼───┼───────┼───────┼─────┤│ 08 │455萬元 │409萬5,000元│106年1月3日 │2.35%│107年6月15日起│107年6月15日起│按上開利率││ │ │ │ │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20% │├──┼─────┼──────┴─┬─────┴───┴───────┴───────┴─────┤│合計│11,270萬元│5,490萬9,107元 │ │└──┴─────┴────────┴───────────────────────────────┘附表二: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欠本金│ 借 款 日 │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到 期 日 │ │年利率│起迄日 │逾期6個月內按前 │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 │ │開利率10%計算 │分按前開利率20%││ │ │ │ │ │ │ │ │計算 │├──┼─────┼────┼───────┼───────┼───┼───────┼────────┼────────┤│ 01 │5,670萬元 │5,640萬6│ 104年6月30日 │105年12月25日 │2.05%│105年12月26日 │自106年1月26日起│自106年7月26日起││ │ │,323元 │ 119年6月30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02 │4,580萬元 │4,580萬 │ 104年10月13日│105年12月13日 │2.05%│105年12月14日 │自106年1月14日起│自106年7月14日起││ │ │元 │ 111年10月13日│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年7月13日止│至清償日止 │├──┼─────┼────┼───────┼───────┼───┼───────┼────────┼────────┤│ 03 │2,600萬元 │2,600萬 │ 105年6月8日 │105年12月8日 │2.07%│105年12月9日起│自106年1月9日起 │自106年7月9日起 ││ │ │元 │ 106年6月8日 │ │ │至清償日止 │至106年7月8日止 │至清償日止 │├──┼─────┼────┼───────┼───────┼───┼───────┼────────┼────────┤│ 04 │525萬元 │525萬元 │ 105年6月8日 │105年12月8日 │2.35%│105年12月9日起│自106年1月9日起 │自106年7月9日起 ││ │ │ │ 106年6月8日 │ │ │至清償日止 │至106年7月8日止 │至清償日止 │├──┼─────┼────┼───────┼───────┼───┼───────┼────────┼────────┤│ 05 │280萬元 │217萬元 │ 105年3月24日 │105年12月24日 │2.35%│105年12月25日 │自106年1月25日起│自106年7月25日起││ │ │ │ 106年9月24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年7月24日止│至清償日止 │├──┼─────┼────┼───────┼───────┼───┼───────┼────────┼────────┤│ 06 │245萬元 │220萬5,0│ 105年5月3日 │106年1月3日 │2.35%│106年1月4日起 │自106年1月4日起 │自106年7月4日起 ││ │ │00元 │ 106年11月3日 │ │ │至清償日止 │至106年7月3日止 │至清償日止 │├──┼─────┼────┼───────┼───────┼───┼───────┼────────┼────────┤│ 07 │975萬元 │975萬元 │ 105年6月8日 │105年12月8日 │2.35%│105年12月9日起│自106年1月9日起 │自106年7月9日起 ││ │ │ │ 106年6月8日 │ │ │至清償日止 │至106年7月8日止 │至清償日止 │├──┼─────┼────┼───────┼───────┼───┼───────┼────────┼────────┤│ 08 │520萬元 │403萬元 │ 105年3月24日 │105年12月24日 │2.35%│105年12月25日 │自106年1月25日起│自106年7月25日起││ │ │ │ 106年9月24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年7月24日止│至清償日止 │├──┼─────┼────┼───────┼───────┼───┼───────┼────────┼────────┤│ 09 │455萬元 │409萬5, │ 105年5月3日 │106年1月3日 │2.35%│106年1月4日起 │自106年1月4日起 │自106年7月4日起 ││ │ │000元 │ 106年11月3日 │ │ │至清償日止 │至106年7月3日止 │至清償日止 │├──┼─────┼────┴───────┴─┬─────┴───┴───────┴────────┴────────┤│合計│15,850萬元│15,570萬6,323元 │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9-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