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仲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燿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穎間因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