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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3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AKI CO., LTD.法定代理人 PARK JE HOON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冠琳律師嚴柏顯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潘凌雲間因107 年重訴字第1433號損害賠償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2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供訴訟費用擔保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