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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 訴 人 高盛隆

東盟經貿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郁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薇蓁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165 號履行協議書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萬2,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等
裁判日期:201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