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上 訴 人 孫雲鵬
陳雙陳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雲鳳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確認股份轉讓契約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