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原 告 周清山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劉醇皓律師駱鵬年律師被 告 陳正義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3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原 告 周清山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劉醇皓律師駱鵬年律師被 告 陳正義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3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