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81號上 訴 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被 上訴 人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吳天銘為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 條亦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廖秋惠,嗣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181號判決送達前變更為吳天銘(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19號卷第37頁),因吳天銘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吳天銘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法 官 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裁判日期: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