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欣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青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林映雪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86號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9萬5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7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