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來劼
蘇慧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湘、陳淑嫻、康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羅來智間請求塗銷股份轉讓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