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楊明珠法定代理人 楊錦銘訴訟代理人 賈裕民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239 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2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4,0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