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楊明珠法定代理人 楊錦銘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