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52號原 告 馮月忠即馮月忠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董美貞
金學坪律師陳觀民律師被 告 新北市坪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周慶珍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複 代理 人 吳胤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