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2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268號原 告 林素美被 告 楊柏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零叁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叁拾肆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詐騙集團成員。其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予伊,佯稱為長庚醫院心臟外科人員,告知有他人以其名義欲領取醫療補助,會轉給警方,旋推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伊,冒稱高雄市警察局馬世豪警官,要求伊查詢高雄市警察局電話門號00-0000000轉分機2578,伊遂依指示撥打電話,前開成員復冒稱馬世豪警官,騙取伊告知所有金融帳戶資料,並向伊表示會將資料轉給許家輝科長,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冒稱許家輝科長,向伊表示須關掉非法帳戶,留下合法帳戶,偵查不公開,不得向他人透露,騙取伊告知各帳戶存款餘額,再要求伊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收取不詳傳真,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2月29日上午撥打電話予伊,佯稱須交付監管金新臺幣(若未註明其他幣別,下同)120萬元,致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3年12月29日下午2時至4時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用檢察官名義,將印有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檢察官吳文正」印文之偽造「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交付與伊,並向伊收取現金120萬元。後該詐欺集團接續上開犯意,於103年12月30日、104年1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3日、同年2月2日,以相同方式詐騙伊交付款項,致伊陷於錯誤,而於103年12月30日,將120萬元匯入國泰世華銀行黃沈添帳戶,又於104年1月6日,將150萬元匯入國泰世華銀行黃沈添帳戶,再於104年1月7日將90萬元轉匯入國泰世華銀行黃沈添帳戶,復於104年1月9日將115萬元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黃沈添帳戶;再於104年1月14日,在國泰世華銀行文山分行,將存款318萬2,800元兌換為美金10萬元匯出至香港工銀亞洲銀行第000000000000號LO-I-CHEN羅翊宸帳戶;又於104年1月23日將190萬元匯入華南銀行方佩珊帳戶;再於104年2月2日提領現金200萬元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旁,將款項交付予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伊以上述國內匯款或轉帳方式交付之金額共計665萬元,另以上述交付現金及國外匯款方式交付之金額共計638萬2,800元,總計交付1,303萬2,800元予該詐欺集團。同時該詐欺集團旋聯絡訴外人陳宥鈞、邱亮達透過訴外人陳俊傑、楊宗憲指揮訴外人游凱仲、林○曄、呂濟安、林丹野、張鴻昌、曾松安、王孝綱(以下各以名字稱之)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前往如該等編號所示之桃園、新竹、苗栗地區之金融機構及自動提款機(下稱ATM),以臨櫃提領及ATM提領方式,提領如附表所示匯入黃沈添、方佩珊上開帳戶之詐騙款項。期間陳宥鈞指揮楊宗憲於如附表編號28至40之時間,以臨櫃提領及ATM提領方式,提領如附表編號28至40之款項。渠等以此方式將上開款項665萬元提領一空,再抽取約定報酬後將餘款交予宋宇恩及邱宇德轉交予渠等所屬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嗣伊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303萬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證人宋宇恩、陳宥鈞、邱亮達、陳俊傑、游凱仲、呂濟安、林丹野、張鴻昌、曾松安、王孝綱、邱宇德、黃沈添、方佩珊、楊宗憲於臺灣地方檢察署偵查程序中證述綦詳,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年6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0411535號函暨黃沈添帳戶交易明細表、玉山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交易明細表、桃園分行104年6月3日玉山桃園字第1040601001號函、南桃園分行104年6月3日玉山南桃字第1040602001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江分行104年4月10日國世華江字第1040000025號函暨黃沈添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對帳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4年5月25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5610號函暨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表、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交易明細表、頭份分行交易明細表、新竹分行交易明細表、偽造「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臺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存摺、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匯出匯款電文等件在卷(見外放刑事案件電子卷證),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15號、第50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為詐騙集團成員並為詐騙行為分工在案(見本院卷第11-64頁),是原告前開主張,堪認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前揭行為,確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且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雖非被告取得全部之詐騙款項,惟被告既同為該詐騙集團之成員,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全部損害1,303萬2,800元,應有理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務,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則係於105年11月8日送達於被告(見本院重附民卷一第78頁),從而,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上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5年11月9日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03萬2,8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湘樺附表┌──┬───────┬─────┬────┬───┬────────────┐│編號│告訴人匯入或轉│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提款者│提款處所/提款方式 ││ │入時間/金額/銀│ │ │ │ ││ │行戶名 │ │ │ │ │├──┼───────┼─────┼────┼───┼────────────┤│ 1 │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 │30萬元 │游仲凱│桃園市○○區○○路○○○號/││ │/120萬元/國泰 │30日中午12│ │ │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臨櫃││ │世華銀行華江分│時57分許 │ │ │提領現金 ││ │行黃沈添帳戶 │ │ │ │ │├──┼───────┼─────┼────┼───┼────────────┤│ 2 │ │103年12月 │3萬元 │林○曄│桃園市○○區○○路○○○號/││ │ │30日下午1 │ │ │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ATM ││ │ │時1分許至 │ │ │ ││ │ │下午1時10 │ │ │ ││ │ │分許間 │ │ │ │├──┼───────┼─────┼────┼───┼────────────┤│ 3 │ │103年12月 │3萬元 │林○曄│桃園市○○區○○路○○○號/││ │ │30日下午1 │ │ │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ATM ││ │ │時1分許至 │ │ │ ││ │ │下午1時10 │ │ │ ││ │ │分許間 │ │ │ │├──┼───────┼─────┼────┼───┼────────────┤│ 4 │ │103年12月 │3萬元 │林○曄│桃園市○○區○○路○○○號/││ │ │30日下午1 │ │ │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ATM ││ │ │時1分許至 │ │ │ ││ │ │下午1時10 │ │ │ ││ │ │分許間 │ │ │ │├──┼───────┼─────┼────┼───┼────────────┤│ 5 │ │103年12月 │1萬元 │林○曄│桃園市○○區○○路○○○號/││ │ │30日下午1 │ │ │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ATM ││ │ │時1分許至 │ │ │ ││ │ │下午1時10 │ │ │ ││ │ │分許間 │ │ │ │├──┼───────┼─────┼────┼───┼────────────┤│ 6 │ │103年12月 │40萬元 │林○曄│①轉帳處所:國泰世華銀行││ │ │30日下午1 │ │ │ 桃興分行ATM ││ │ │時1分許至 │ │ │②轉出至玉山銀行板橋分行││ │ │下午1時10 │ │ │ /000-0000000000000/黃 ││ │ │分許間 │ │ │ 沈添帳戶 │├──┼───────┼─────┼────┼───┼────────────┤│ 7 │ │103年12月 │40萬元 │林○曄│①轉帳處所:國泰世華銀行││ │ │30日下午1 │ │ │ 桃興分行ATM ││ │ │時1分許至 │ │ │②轉出至台新銀行八德分行││ │ │下午1時10 │ │ │ /000-00000000000000/黃││ │ │分許間 │ │ │ 沈添帳戶 │├──┼───────┼─────┼────┼───┼────────────┤│ 8 │104年1月6日/15│104年1月6 │40萬元 │游仲凱│桃園市○○區○○路○○○號/││ │0萬元/國泰世華│日下午1時 │ │ │國泰世華銀行北桃園分行臨││ │銀行華江分行黃│26分許 │ │ │櫃提領現金 ││ │沈添帳戶 │ │ │ │ │├──┼───────┼─────┼────┼───┼────────────┤│ 9 │ │104年1月6 │3萬元 │林○曄│桃園市○○區○○路○○○號/││ │ │日下午1時 │ │ │國泰世華銀行北桃園分行 ││ │ │31分許 │ │ │ATM │├──┼───────┼─────┼────┼───┼────────────┤│ 10 │ │104年1月6 │3萬元 │林○曄│桃園市○○區○○路○○○號/││ │ │日下午1時 │ │ │國泰世華銀行北桃園分行 ││ │ │31分許 │ │ │ATM │├──┼───────┼─────┼────┼───┼────────────┤│ 11 │ │104年1月6 │3萬元 │林○曄│桃園市○○區○○路○○○號/││ │ │日下午1時 │ │ │國泰世華銀行北桃園分行 ││ │ │31分許 │ │ │ATM │├──┼───────┼─────┼────┼───┼────────────┤│ 12 │ │104年1月6 │1萬元 │林○曄│桃園市○○區○○路○○○號/││ │ │日下午1時 │ │ │國泰世華銀行北桃園分行 ││ │ │31分許 │ │ │ATM │├──┼───────┼─────┼────┼───┼────────────┤│ 13 │ │104年1月6 │50萬元 │林○曄│①轉帳處所;國泰世華銀行││ │ │日下午1時 │ │ │ 北桃園分行ATM ││ │ │31分許 │ │ │②轉出至玉山銀行板橋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黃 ││ │ │ │ │ │ 沈添帳戶 │├──┼───────┼─────┼────┼───┼────────────┤│ 14 │ │104年1月6 │50萬元 │林○曄│①轉帳處所;國泰世華銀行││ │ │日下午1時 │ │ │ 北桃園分行ATM ││ │ │31分許 │ │ │②轉出至台新銀行八德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0/黃││ │ │ │ │ │ 沈添帳戶 │├──┼───────┼─────┼────┼───┼────────────┤│ 15 │104年1月7日/90│104年1月7 │40萬元 │呂濟安│桃園市○○區○○路○○○號/││ │萬元/國泰世華 │日下午2時 │ │ │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臨櫃││ │銀行華江分行黃│23分許 │ │ │提領現金 ││ │沈添帳戶 │ │ │ │ │├──┼───────┼─────┼────┼───┼────────────┤│ 16 │ │104年4月7 │3萬元 │林丹野│桃園市○○區○○路○○○號/││ │ │日下午2時 │ │ │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ATM ││ │ │27分許 │ │ │ ││ │ │ │ │ │ │├──┼───────┼─────┼────┼───┼────────────┤│ 17 │ │104年4月7 │3萬元 │林丹野│桃園市○○區○○路○○○號/││ │ │日下午2時 │ │ │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ATM ││ │ │27分許 │ │ │ ││ │ │ │ │ │ │├──┼───────┼─────┼────┼───┼────────────┤│ 18 │ │104年4月7 │3萬元 │林丹野│桃園市○○區○○路○○○號/││ │ │日下午2時 │ │ │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ATM ││ │ │27分許 │ │ │ │├──┼───────┼─────┼────┼───┼────────────┤│ 19 │ │104年4月7 │1萬元 │林丹野│桃園市○○區○○路○○○號/││ │ │日下午2時 │ │ │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ATM ││ │ │27分許 │ │ │ │├──┼───────┼─────┼────┼───┼────────────┤│ 20 │ │104年4月7 │40萬元 │林丹野│①轉帳處所;國泰世華銀行││ │ │日下午2時 │ │ │ 桃興分行ATM ││ │ │27分許 │ │ │②轉出至玉山銀行板橋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黃 ││ │ │ │ │ │ 沈添帳戶 │├──┼───────┼─────┼────┼───┼────────────┤│ 21 │104年1月9日/11│104年1月9 │45萬元 │游仲凱│桃園市○○區○○路○○○號/││ │5萬元/國泰世華│日下午1時 │ │ │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臨櫃││ │銀行華江分行黃│58分許 │ │ │提領現金 ││ │沈添帳戶 │ │ │ │ │├──┼───────┼─────┼────┼───┼────────────┤│ 22 │ │104年1月9 │50萬元 │林○曄│①轉帳處所;國泰世華銀行││ │ │日下午2時 │ │ │ 桃興分行ATM ││ │ │4分許 │ │ │②轉出至台新銀行八德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0/黃││ │ │ │ │ │ 沈添帳戶 │├──┼───────┼─────┼────┼───┼────────────┤│ 23 │ │104年1月9 │10萬元 │林○曄│①轉帳處所;國泰世華銀行││ │ │日下午2時 │ │ │ 桃興分行ATM ││ │ │6分許 │ │ │②轉出至玉山銀行板橋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黃 ││ │ │ │ │ │ 沈添帳戶 │├──┼───────┼─────┼────┼───┼────────────┤│ 24 │ │104年1月9 │3萬元 │林○曄│桃園市○○區○○路○○○號/││ │ │日下午2時 │ │ │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ATM ││ │ │6分許 │ │ │ │├──┼───────┼─────┼────┼───┼────────────┤│ 25 │ │104年1月9 │3萬元 │林○曄│桃園市○○區○○路○○○號/││ │ │日下午2時 │ │ │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ATM ││ │ │6分許 │ │ │ │├──┼───────┼─────┼────┼───┼────────────┤│ 26 │ │104年1月9 │3萬元 │林○曄│桃園市○○區○○路○○○號/││ │ │日下午2時 │ │ │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ATM ││ │ │6分許 │ │ │ │├──┼───────┼─────┼────┼───┼────────────┤│ 27 │ │104年1月9 │1萬元 │林○曄│桃園市○○區○○路○○○號/││ │ │日下午2時 │ │ │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ATM ││ │ │6分許 │ │ │ │├──┼───────┼─────┼────┼───┼────────────┤│ 28 │104年1月23日/1│104年1月23│45萬元 │楊宗憲│新竹市○○路○○○號/華南銀││ │90萬元/華南銀 │日下午2時 │ │ │行大眾分行臨櫃提領現金 ││ │行北蘆洲分行方│31分許 │ │ │ ││ │佩珊帳戶 │ │ │ │ │├──┼───────┼─────┼────┼───┼────────────┤│ 29 │ │104年1月23│1萬元 │楊宗憲│新竹市○區○○路○○○號/全││ │ │日下午2時 │ │ │家超商新竹師苑店/台新銀 ││ │ │45分許 │ │ │行ATM機號10042 │├──┼───────┼─────┼────┼───┼────────────┤│ 30 │ │104年1月23│3萬元 │楊宗憲│新竹市○○街○○○號/華南銀││ │ │日下午2時 │ │ │行新竹分行ATM第5台 ││ │ │57分許 │ │ │ │├──┼───────┼─────┼────┼───┼────────────┤│ 31 │ │104年1月23│3萬元 │楊宗憲│新竹市○○街○○○號/華南銀││ │ │日下午3時 │ │ │行新竹分行ATM第5台 ││ │ │許 │ │ │ │├──┼───────┼─────┼────┼───┼────────────┤│ 32 │ │104年1月23│2萬元 │楊宗憲│新竹市○區○○路○○○號統 ││ │ │日下午3時 │ │ │一超商ATM ││ │ │12分許 │ │ │ │├──┼───────┼─────┼────┼───┼────────────┤│ 33 │ │104年1月23│3萬元 │楊宗憲│①轉帳處所;華南銀行新竹││ │ │日下午4時 │ │ │ 分行ATM ││ │ │4分許 │ │ │②轉出至玉山銀行蘆洲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方 ││ │ │ │ │ │ 佩珊帳戶 │├──┼───────┼─────┼────┼───┼────────────┤│ 34 │ │104年1月23│3萬元 │楊宗憲│①轉帳處所;華南銀行新竹││ │ │日下午4時 │ │ │ 分行ATM ││ │ │5分許 │ │ │②轉出至中國信託蘆洲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方佩││ │ │ │ │ │ 珊帳戶 │├──┼───────┼─────┼────┼───┼────────────┤│ 35 │ │104年1月24│3萬元 │楊宗憲│苗栗縣○○鎮○○路○○○號/││ │ │日下午6時 │ │ │華南銀行頭份分行ATM第4台││ │ │20分許 │ │ │ │├──┼───────┼─────┼────┼───┼────────────┤│ 36 │ │104年1月24│3萬元 │楊宗憲│苗栗縣○○鎮○○路○○○號/││ │ │日下午6時 │ │ │華南銀行頭份分行ATM第4台││ │ │21分許 │ │ │ │├──┼───────┼─────┼────┼───┼────────────┤│ 37 │ │104年1月24│3萬元 │楊宗憲│苗栗縣○○鎮○○路○○○號/││ │ │日下午6時 │ │ │華南銀行頭份分行ATM第4台││ │ │22分許 │ │ │ │├──┼───────┼─────┼────┼───┼────────────┤│ 38 │ │104年1月24│1萬元 │楊宗憲│苗栗縣○○鎮○○路○○○號/││ │ │日下午6時 │ │ │華南銀行頭份分行ATM第4台││ │ │23分許 │ │ │ │├──┼───────┼─────┼────┼───┼────────────┤│ 39 │ │104年1月24│58萬元 │楊宗憲│①轉帳處所;華南銀行頭份││ │ │日下午6時 │ │ │ 分行ATM第4台 ││ │ │27分許 │ │ │②轉出至玉山銀行蘆洲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方 ││ │ │ │ │ │ 佩珊帳戶 │├──┼───────┼─────┼────┼───┼────────────┤│ 40 │ │104年1月24│58萬元 │楊宗憲│①轉帳處所;華南銀行頭份││ │ │日下午6時 │ │ │ 分行ATM第4台 ││ │ │28分許 │ │ │②轉出至中國信託蘆洲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方佩││ │ │ │ │ │ 珊帳戶 │├──┼───────┼─────┼────┼───┼────────────┤│ 41 │ │104年1月25│2萬元 │曾松安│新竹市○○路○○○號/中國信││ │ │日上午4時 │ │ │託銀行新竹分行ATM ││ │ │5分許 │ │ │ │├──┼───────┼─────┼────┼───┼────────────┤│ 42 │ │104年1月25│1萬元 │曾松安│新竹市○○路○○○號/中國信││ │ │日上午4時 │ │ │託銀行新竹分行ATM ││ │ │6分許 │ │ │ │├──┼───────┼─────┼────┼───┼────────────┤│ 43 │ │104年1月25│1萬元 │曾松安│新竹市○區○○路○○○號/中││ │ │日上午4時 │ │ │華郵政新竹西門郵局ATM ││ │ │21分許 │ │ │ │├──┼───────┴─────┴────┴───┴────────────┤│ │原告總計匯入:665萬元 │└──┴───────────────────────────────────┘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