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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8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李承恩(LEE-LUONG SYLVIA S Y)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湯永煊律師複 代理人 邱于倫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李俊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求退還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予聲請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4號卷第11頁)。嗣追加並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23頁)。原告追加及擴張訴之聲明後,應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9萬2000元。而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45萬2000元,復於民國108年1月9日為訴之追加時逕行繳納45萬2000元,總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0萬4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參,是原告溢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萬2000元(計算式:90萬4000元-89萬2000元=1萬2000元)。從而,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2000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