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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魏高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何弘能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第77條之18及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 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何弘能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於107年8月2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迴避等狀」,依上開規定,就抗告人所為聲明異議之部分,抗告人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