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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31號原 告 熊金蓮被 告 沈春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8 年7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9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杜慧玲法 官 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裁判日期: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