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祥欽上 訴 人即 被 告 連乾良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706,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3,772元。上訴人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義務,是上開裁判費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他上訴人免給付義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