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原 告 昇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新功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被 告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複代理人 廖聲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就被告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答辯狀中所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是否同意,尚有待原告具狀或當庭表示意見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