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上 訴 人 昇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新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因107 年訴字第1375號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36 萬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9萬8,
0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