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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芬玲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漢威

鄭苑玲蔡漢霖鄭若薇蔡錫圭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381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3,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日期: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