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39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9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潘皇維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訴訟代理人 高達人

吳志勇律師蔡明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