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9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潘皇維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訴訟代理人 高達人
吳志勇律師蔡明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