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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8號原 告 傅慧淑被 告 魏彩亦

余文穎詹程翔吳家豪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4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新北市○○區○○段○○○○號地號及同段10591 建號、11036建號、11037 建號建物交易價額相關資料,以資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於107 年1 月11日以民事陳報狀補正後,本院復於107 年1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0,1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2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1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