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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中平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