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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上 訴 人 張仕鵬被 上訴人 唐孝權

楊承熹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唐孝權、楊承熹間10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不動產變更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0元(先位聲明部分: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22,000,000元×1/4《唐孝權》+22,000,000元×1/2《楊承熹》=16,500,000元,備位聲明部分:4,313,000元+2,156,500元=6,46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日期: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