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林水土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施懿哲律師被 告 林展隆
林展弘林家華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正元被 告 林菊元
林淑代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