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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林水土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施懿哲律師被 告 林展隆

林展弘林家華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正元被 告 林菊元

林淑代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裁判日期: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