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原 告 戴守忠被 告 謝曉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0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