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原 告 京維電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律師
孫銘豫律師謝宗安律師張偉群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艶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林婉婷律師李昱葳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卓素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諮詢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