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上 訴 人 京維電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23
1 號給付諮詢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43,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