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 告 袁清榮訴訟代理人 蔡金龍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如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裁判日期:201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