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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東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佩麟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5,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