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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5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1號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民國107年11月15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2,420萬8,70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1萬7,6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款
裁判日期: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