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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璧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秀玲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裁判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