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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22號原 告 林寶漳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