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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7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91號原 告 王敦弘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找補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1日具狀擴張其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變為新臺幣(下同)6,458,744元(見本院卷第16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5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0,598元,尚應補繳4,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案由:給付找補款等
裁判日期:2019-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