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幼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敦弘間請求給付找補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8,4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