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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57號上 訴 人 張大偉

林仁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茂男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裁判日期: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