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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69號原 告 世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珍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張家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 萬1,48

9 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

7 年11月2 日具狀將其聲明變更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86萬7,480 元,及其中606 萬4,725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80萬2,755 元自準備㈡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289 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686 萬7,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9,013 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6 萬1,489 元,應再補繳7,524 元【計算式:69,013-61,489=7,52

4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裁判日期:201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