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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69號原 告 世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勝財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張家瑋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翁翊華律師應宜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附件所示事項及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08 年5 月24日以前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裁判日期:2019-05-10